第 2 條
- 1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行業別災害費率之實績費率,除依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外,並就投保單位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高低,每年分別計算調整而得之值。
- 2前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不包含上、下班災害保險給付及保險費。
第 3 條
- 1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七十人以上者。
- 2前項人數之計算,指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
第 4 條
- 1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 2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