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勞工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接受勞資任何一方餽贈或餐宴。
二 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
職後亦同。
三 推介廠商、親友,干預受檢查事業單位業務或人事。
四 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五 破壞受檢查事業單位勞資和諧。
六 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密報來源。第 3 條
勞工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接受勞資任何一方餽贈或餐宴。
二 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
職後亦同。
三 推介廠商、親友,干預受檢查事業單位業務或人事。
四 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五 破壞受檢查事業單位勞資和諧。
六 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密報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