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輔助範圍如下: 一、勞工有第四條情形之一而訴訟,其第一審至第三審、保全程序、督促 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二、勞工有第七條情形聲請假扣押,本會得出具保證書。 三、勞工有第九條情形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 無資力之證明書。
第 4 條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 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者 。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 ,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第 5 條
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 得超過新台幣十二萬元。 二、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 得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第 6 條
勞工向本會申請補助律師費,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 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酬勞標準及下列文件: 一、第一審:起訴狀。 二、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書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 。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7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傷病、殘廢或死亡,經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時,得請求 本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書之擔保責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第 8 條
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保證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假扣押聲請狀影本。 三、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9 條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 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訴狀影本。 三、勞資爭議調解 (協調) 紀錄影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村 (里) 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正 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11 條
本會為審核申請輔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並 為委員,由本會指派之;另置委員六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 本會人員任之。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對於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 條規定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