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勞方代表四人。 八、資方代表四人。 九、專家二人。
第 2 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勞方代表四人。 八、資方代表四人。 九、專家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