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所稱必要資料,指下列資料:
-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5 條
- 1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 2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