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 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化工業者: 一、氨化學製造程序。 二、氮肥製造程序。 三、銨肥化學製造程序。 四、磷酸銨鹽肥料製造程序。 五、含氮複肥製造程序。 六、三氟化氮製造程序。 七、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八、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九、其他銨鹽製造程序。 十、丙烯製造程序。 十一、尿素化學製造程序。 十二、苯胺製造程序。 十三、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十四、乙醇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五、酸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六、其他合成胺及合物製造程序。 十七、甲基丙烯酸酯類(MMA) 化學製造程序。 十八、氨基甲酸酯製造程序。 十九、尿素甲醛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三聚氰胺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一、聚丙烯纖維製造程序。 二十二、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十三、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四、丙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 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五、丙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六、染料製造程序(偶氮染料)。 二十七、煉焦相關程序,含焦碳製造/副產品程序、焦碳製造/蜂巢程序 、流體焦碳製造程序、石油焦煉製程序等。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 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 、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二。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 ,以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或以共同排放管 線共同排放廢(污)水,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未排放廢水於總 量管制區內者,或放流口雖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內,卻未排放廢(污)水於 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二規定。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戴奧辛係以檢測 2,3,7,8-四氯戴奧辛(2,3,7,8-Tetrach- 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2,3,7,8-TeCDD) ,2,3,7,8-四氯喃( 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furan, 2,3,7,8-TeCDF) 及 2,3,7, 8-氯化之五氯(Penta-),六氯(Hexa-) ,七氯(Hepta-)與八氯(O- cta-)戴奧辛及喃等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濃度,乘以國際毒性當量因子 (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I-TEF)之總和計算之 ,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 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TEQ)表示。
第 8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 位如下: 一、溫度:攝氏度(℃)。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三、真色色度:無單位。 四、戴奧辛:皮克-國際-總毒性當量/公升(pg I-TEQ/L)。 五、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