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
- 一、化粧品甲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得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 二、化粧品乙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已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 三、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於國內製造場所製造之證明文件。
- 四、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指輸入化粧品於國內銷售之證明文件。
- 五、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指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
第 3 條
申請化粧品甲式產銷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一、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或許可證影本。
-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 四、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 4 條
申請化粧品乙式產銷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一、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或許可證影本。
-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 四、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
- 五、已銷售之證明文件。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 5 條
申請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一、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或許可證影本。
-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 四、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 6 條
申請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一、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或許可證影本。
-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原廠授權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 7 條
- 1化粧品業者申請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一、申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2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執行現場檢查,經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者,發給檢查合格文件及證明書。
- 3化粧品業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檢查,經認定合格者,發給檢查合格文件。
- 4化粧品業者得檢附檢查合格文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證明書之效期,依檢查合格文件之效期定之。
-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前,第二項、第三項檢查,化粧品業者應向經濟部申請,經認定合格者,由經濟部發給檢查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