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組織成員名冊及其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 可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 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
第 4 條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其工作地區在單一縣 (市) 行政區域內 ,由當地消防機關受理認證申請案件,核轉本部辦理;其工作地區跨越二 縣 (市) 以上之行政區域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認證。 本部為辦理前項認證,得會同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 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