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
- 2為強化脫離貧窮服務品質與效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結合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局(處)及民間團體,建立合作服務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 三、資產累積:協助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 四、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
- 五、社會參與:協助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