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應於每年定期邀集經濟部水利署、相關農 田水利會、中央氣象局、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園區 同業公會) 、自來水事業等相關單位,召開園區用水供需調配會議。
第 4 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水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自來水事業提出未來供水調配及規劃。 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年及最終用水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審 查。 園區新用戶,應於廠內規劃設置儲水設施,有效容量應符合其使用至少四 十八小時之需求。 第一項用水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第 7 條
園區供水不足時,管理局及自來水事業,得視園區用戶執行節水成效及用 水量,對其實施限制用水或分區輪流供水。 園區用戶依前項限制用水,不足之部分,自來水事業應提供鄰近載供水地 點或其他供水方式。
第 8 條
自來水事業因工程施工、歲修保養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水時,應將停水區 域及時間於三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園區用戶。但為配合園區新用戶供水 工程,而對園區用戶之停水,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緊急停止供水事件, 應於發生後四小時內電話通知管理局及園區用戶。 停水時間持續達三十小時以上者,自來水事業應事先邀集相關單位協商之 。
第 11 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電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電業提出未來供電調配及規劃。 供電電壓達二二‧八仟伏特以上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年 及最終用電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彙送電業。 第一項用電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