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 三十三人,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