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第 3 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設六組、一室,分別掌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
究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具備高科技及管理專長者擔任,職務列簡
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
三十三人,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本局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警察業務,並就本
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第 12 條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
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