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輔導分級如下:
- 一、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或公法人設立之博物館。
- 三、中央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國立學校設立之博物館。
第 4 條
- 1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立博物館,由其設立機關(構)提供館務營運發展必要之人力及經費等資源,以維本法第十條所定之博物館教育及學術功能,達成文化傳承之目的。
- 2公立博物館為充實典藏、深化研究、豐富展示或加強教育,應訂定中長程館務發展計畫,以提升博物館服務品質,促進民眾對博物館保存知識內涵之瞭解及利用。
-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前項所定中長程館務發展計畫提供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或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