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或指定之。
- 2委員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會計、政府機關代表及受評鑑館所相關領域等專家學者擔任。
- 3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前條第一款之審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5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6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 6 條
- 1公、私立博物館申請評鑑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中長程館務發展及自我評鑑報告。
- 三、年度工作報告。
- 四、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者,其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相關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第 7 條
- 1評鑑之程序及方式如下:
- 一、初評:由申請館所依評鑑實施計畫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備妥相關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文件檢核及初評。
- 二、複評: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彙整前款文件及提供初評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
- 2前項評鑑實施計畫及收件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 3屬中央二級機關(構)博物館,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逕送相關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
第 11 條
- 1博物館認證之項目及其指標如下:
- 一、管理:博物館管理各項工作之評估;其指標涵蓋使命與策略規劃、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及設施管理等。
- 二、收藏:博物館收藏管理之評估;其指標涵蓋典藏方針、藏品管理、保存維護及藏品運用等。
- 三、展示:博物館之展示,須能傳達博物館價值,並發揮教育效益;其指標涵蓋展覽政策及展覽計畫等。
- 四、研究:博物館之研究工作與館員進修計畫,須能支援及深化博物館管理、蒐藏、展示、教育與公眾服務等各項工作;其指標涵蓋研究調查及館員進修等。
- 五、教育:博物館之教育工作,須能善用博物館與社會資源,並提供多元豐富的服務;其指標涵蓋教育政策及教育活動計畫等。
- 六、公共服務:博物館之公共服務,須能充分發揮博物館功能,並拓展博物館影響力;其指標涵蓋資訊公開、觀眾服務、社群建構及公眾參與等。
- 2前項認證指標之內涵、評分說明及認證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第 12 條
- 1博物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 一、申請書。
- 二、中長程館務發展與自我評鑑報告。
- 三、第八條第二款所定評鑑意見之處理情形。
- 四、最近三期之年度工作報告。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申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第 14 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其反映之專業表現如下:
- 一、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營運方法,能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並承擔其社會責任。
- 二、能有計畫發展蒐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等活動,增進博物館價值,協助民眾體驗與學習。
- 三、能提升博物館可及性及公共價值,增進民眾對文化多樣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