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 四、供應保健醫療。
-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 2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 3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3 條
- 1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 四、供應保健醫療。
-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 2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 3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 4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