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家大典,包括下列國家大典: 一、開國紀念。 二、國慶。 三、國父誕辰紀念。 四、總統蔣公誕辰及逝世紀念。 五、行憲紀念。 六、國宴或其他大典。 前項國家大典,由主辦機關專函邀請總統、副總統參加。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卸任副總統之禮遇,除致送終身俸及邀請參加國 家大典外,其事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療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 費用。 四、供應安全護衛十二人;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 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 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管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 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 費用。 四、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 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