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第 3 條
現職人員範圍如下:
- 一、公務人員:指依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
- 二、工友:指原機關依廢止前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所僱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 三、約聘僱人員:指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