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上、下學期,依下 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 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幼兒, 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 幼兒加額補助。
第 5 條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 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歲 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 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合計申 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