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
- 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 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
- 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
- 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 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
- 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
- 八、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