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2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5 條
- 1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 2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總則。
-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 三、財務報告、會計項目、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
-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 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第 7 條
- 1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表應包含:
- 一、收支營運表(附表 2-3)。
- 二、現金流量表(附表 2-4)。
- 三、淨值變動表(附表 2-5)。
- 四、資產負債表(附表 2-6)。
- 五、附註或附表。
- 3前項報表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列,並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