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管制考核。
- 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四、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維護管理。
- 五、安全維護、宿舍、車輛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六、法制、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
-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藝術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與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 二、原住民族音樂舞蹈與民俗活動之研究、編導策劃及演出。
- 三、原住民族文化藝術、工藝人才之培訓、輔導、交流及發展。
- 四、原住民族文化藝術數位化、加值設計及運用推廣。
- 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傳統建築、原住民族生活形態與藝術工藝展示、管理維護及研究。
- 六、原住民族藝文活動資訊之蒐集、管理及服務。
- 七、其他有關藝術展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