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企劃組。
  • 二、藝術展演組。
  • 三、文化推廣組。
  • 四、人事室。
  • 五、主計室。

第 4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管制考核。
  • 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四、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維護管理。
  • 五、安全維護、宿舍、車輛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六、法制、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
  •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藝術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與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 二、原住民族音樂舞蹈與民俗活動之研究、編導策劃及演出。
  • 三、原住民族文化藝術、工藝人才之培訓、輔導、交流及發展。
  • 四、原住民族文化藝術數位化、加值設計及運用推廣。
  • 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傳統建築、原住民族生活形態與藝術工藝展示、管理維護及研究。
  • 六、原住民族藝文活動資訊之蒐集、管理及服務。
  • 七、其他有關藝術展演事項。

第 6 條

文化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 二、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
  • 三、原住民族文化史料與口傳文學之採集、譯述、編輯、出版及研究之執行。
  • 四、原住民族學術研究、產官學機關(構)、團體策略聯盟、國際訪團之規劃執行及社會教育活動之推動。
  • 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導覽、解說服務、文化生活體驗、觀光遊憩活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宣傳行銷。
  • 六、文化志工之招募、培訓及運用管理。
  • 七、其他有關文化推廣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8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