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族群關係和諧之促進,具有重大貢獻。
-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輔導及人才培育,具有重大貢獻。
- 三、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學、語言、文字創制、傳統文化與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及創作,具有特殊功績。
- 四、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 五、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 六、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產業輔導及經濟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 七、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生活環境改善及生活輔導,貢獻卓著。
- 八、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具有特殊貢獻。
- 九、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 十、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第 4 條
- 1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