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之任務如下:
- 一、諮詢、審議民族教育基本方針、制度、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 二、諮詢、審議政府各機關執行有關民族教育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 三、定期與地方政府辦理聯繫會報。
- 四、其他應經教審會審議之事項。
- 2經依前項規定諮詢、審議之事項,應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第 3 條
教審會設規劃及行政二組,其任務如下:
- 一、規劃組:關於民族教育政策及有關事項之研議;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料之蒐集、研析;委員會議議程之編擬、會議資料之準備、記錄之整理等事項。
- 二、行政組:關於教審會公文之收支、發文及其他有關文書處理與管制;公務用品之請購、登記、保管;委員交通費之支付、結報及其他有關出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