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 1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三次以上。
-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 2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9 條
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