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經董(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 2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 三、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種類及其格式。
-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
-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 7 條
- 1財團法人之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 一、外來憑證:指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 三、內部憑證:指由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 2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 一、憑證名稱。
- 二、日期。
-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 3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第 9 條
- 1財團法人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2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替代記帳憑證。
第 13 條
- 1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種:
-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 2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第 17 條
- 1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 26 條
- 1財團法人應參酌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一),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 2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