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 二、滲透來源:
-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 4 條
- 1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 2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