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第 9 條
戒治所應按月將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內容及名冊,函報法務部(如附表)。 附表 ○○○○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報告表 民國○年○月○日 ┌──────────────────────────────┐ │所外戒治方式: │ ├────┬───┬──────┬────┬─────────┤ │機構名稱│時 間│地 點│指導人員│ 活 動 內 容 │ ├────┼───┼──────┼────┼─────────┤ │ │ │ │ │ │ ├────┴───┴──────┴────┴─────────┤ │受戒治人名冊: │ ├──┬──┬──┬──┬──┬────┬──┬────┬──┤ │編號│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所日期│成績│外出次數│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總人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