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 2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第 4 條
-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