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
- 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
- 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
- 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
- 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
- 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
- 六、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研究及防制政策。
- 七、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相關性研究。
- 八、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
- 2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 1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 2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