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古物,指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者。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於個人、團體或法人。

第 4 條

捐獻古物之程序如左:
一、捐獻者填具古物捐獻書或以函件向公立古物保管機構辦理。
二、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接受捐獻後,應報請教育部審議之。

第 5 條

古物捐獻之獎勵,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捐獻古物者,由接受機關 (構) 給予獎狀。
二、捐獻重要古物者,由接受機關 (構) 給予獎狀,並得由教育部頒給匾
    額。
三、捐獻國寶者,由教育部頒給匾額或教育文化獎章。
教育文化獎章之頒給,僅限於捐獻古物之個人。

第 6 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捐獻古物,除依第四條之程序申辦,並得由我國
轄區使領館、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檢具古物捐獻書,報請外交部
或僑務委員會轉教育部,由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之。

第 7 條

外國個人、團體或法人捐獻古物,由教育部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之。

第 8 條

古物捐獻者之頒獎由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或教
育部擇期舉行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