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 4 條
- 1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
- 2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