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長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
  • 一、業務組。
  • 二、行政組。

第 5 條

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對美國經貿、農業、科技、文教、智慧財產權與環保等諮商會議之協調及推動。
  • 二、對美國駐華機構經貿、農業、科技、文化新聞、技術與華語學校等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 三、對美國各州駐華經貿辦事處與美僑商會等機構之協調及聯繫。
  • 四、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 6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美國駐華機構領事、安全與行政等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 二、美國駐華機構與其人員之特權、豁免等業務之協調及執行。
  • 三、政府官員因公務赴美簽證之協辦及國人赴美簽證申請疑義案件之協調。
  • 四、對美國法律文書送達之協助。
  • 五、不屬其他組事項。

第 7 條

本會人事、政風及會計業務,由外交部兼辦。

第 8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9 條

  •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