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司法院所提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 2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第 4 條
- 1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2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 3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 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 6 條
- 1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
- 2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第 7 條
- 1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 2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 3第一項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其表決結果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 4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