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7 條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 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 宣佈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 加入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