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之服制,檢察官、律師服制條例,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
、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第 3 條

前條司法人員之服式如左:
一、罩袍  式如附圖一、二,藍青色圍花與黑色素面綢緞剪接,長至膝下
          一十五公分,前中心開襟。白色中式立領,與罩袍一起縫合固
          定。上綴黑色絲質領結。
二、帽    式如附圖三,高帽身,方帽頂,帽角對正前後左右中心,以黑
          色絲綢製作,帽身前中心訂國徽,並於國徽水平處加飾藍條。
三、內著  男罩袍內著日常白色襯衫,深色西褲。女罩袍內著素色旗袍,
          長度不得超過罩袍下襬。
四、鞋    黑色素面。男跟高不超過三公分。女小圓頭跟高五公分,限徑
          粗二點五公分。

第 4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質料以國產為限。

第 5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服用時間如左:
一、開庭審理案件時。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
三、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四、依法任監誓人時。
五、出席國際會議時,依例應著制服時。
六、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

第 6 條

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書記官之服制,
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附圖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