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司法院為規範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職務之工作內容、資格條件、支 酬標準、年度考核等項目,特依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聘用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左: 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二)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法律問題之分析。 (三)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四) 法官交辦之其他事項。 二、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 (二)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重點之分析。 (三)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分析。 (四) 各庭交辦之其他事項。
第 3 條
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 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遴聘,聘期 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