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 1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
    • 一、總則。
    •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 三、財務報告。
    • 四、會計科目。
    • 五、會計簿籍。
    • 六、會計憑證。
    •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
  • 2
    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

第 4 條

  • 1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 一、財務報表。
    • 二、重要會計科(項)目明細表。
    •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
    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 一、資產負債表。
    • 二、收支營運表。
    • 三、淨值變動表。
    • 四、現金流量表。
    • 五、附註或附表。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