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一人,由院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設組長三人,負責各組行政工作事宜。幹事及辦 事員各若干人,擔任事務工作,均由主任委員呈請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 人員中派兼之。
第 10 條
法規問題,應依問題之性質及類別,由執行委員簽請主任委員交各該組研 究討論並於限期內將其研究結果提交本會委員會討論。 各組研究法規問題,有須特別調查者,得經本會報請本院轉託有關機關協 助之。
第 4 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一人,由院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設組長三人,負責各組行政工作事宜。幹事及辦 事員各若干人,擔任事務工作,均由主任委員呈請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 人員中派兼之。
第 10 條
法規問題,應依問題之性質及類別,由執行委員簽請主任委員交各該組研 究討論並於限期內將其研究結果提交本會委員會討論。 各組研究法規問題,有須特別調查者,得經本會報請本院轉託有關機關協 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