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照各級主計機構辦事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辦理統計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處及所屬統計機構主辦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統計機構負責,依
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並出席所在機關有關業務之各項會議。

第 4 條

本處擬訂各種有關統計組織、職掌、制度、方案等重要法規,應簽報機關
長官後,報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實施。

第 5 條

本處對所屬統計機構辦理業務情形,經常派員視察督導。

第 6 條

本處定期召集所屬統計人員舉行統計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
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第 7 條

本處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設計及推行指導事項。
 (二) 關於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三) 關於專案調查統計業務之規劃事項。
 (四) 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及出版事項。
 (五) 關於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推事辦案成績之統計事項。
 (六) 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一般行政統計事項。
 (二) 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本院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指導視察事項。
 (四) 關於統計圖表資料之搜集、分析及整理事項。
 (五) 關於本處文卷收發分配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項。
 (六) 關於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七) 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處隨時適應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之需要,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統計編
報與管理辦法之規定,修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建全公務登記制度。

第 9 條

本處在年度開始前、進行中、結束後提供本院暨所屬各機關擬訂其施政計
畫,編制概算、控制預算、執行其職務及考核其績效與決算依據所需要之
各種統計參考資料。

第 10 條

本處為因應本院暨所屬各機關業務之需要,得以調查方式搜集本院暨所屬
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第 11 條

本處得分別對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予以抽核。並
調取所屬統計機構所登記之各項終結案件卡片資料審核,認有必要時,得
派員實地調取原始資料核對。

第 12 條

本院公務統計資料之發布,由本處簽報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定後統一辦理,
或由本處審定後發布。

第 13 條

本處依照規定設立推事辦案成績資料檔案,加強管理,充分運用。

第 14 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 15 條

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