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第 4 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第 5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6 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7 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 九、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 十、參事室。
  •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10 條

  • 1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 2
    各廳、處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第 11 條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
  •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 三、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 四、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 五、少年事件、家事事件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 十、司法行政之綜合規劃事項。
  •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大法官書記處之職掌如下:
  • 一、大法官審理案件文書、紀錄、資料之編製及有關事項。
  • 二、大法官解釋之公布、裁判書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 三、大法官解釋、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事項。
  •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辦理之事項。
  • 六、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庭開閉及有關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 七、與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 八、大法官行政會議有關事務及與大法官行使職權相關之行政事項。
  • 九、大法官助理聘任相關之規劃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 一、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 二、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 三、印信典守事項。
  •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及彙辦事項。
  • 五、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 六、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 七、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 八、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 九、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等事項。
  • 十、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 十一、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 十二、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 十三、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 十四、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 三、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 四、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 五、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 六、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參事室之職掌如下:
  • 一、法令之撰擬、審核及綜合彙整事項。
  • 二、法制意見之提供事項。
  • 三、本院法規動態之統計事項。
  • 四、法制業務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 五、司法周刊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 六、司法相關政策、業務專題文選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
  •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及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
  •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
  •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
  •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1 條

本院設發言人室,置發言人一人,掌理該室事務;科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第 24-2 條

發言人室之職掌如下:
  •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 五、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第 24-3 條

本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25 條

  • 1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 2
    前項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6 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第 27 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第 28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 一、秘書長。
  • 二、副秘書長。
  • 三、各廳長、處長。
  • 四、主任參事。
  •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第 29 條

  • 1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 一、工作報告。
    •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 四、臨時交議事項。
  • 2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第 30 條

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第 3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