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博物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 准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函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 案。 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與經常費) 。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藏品及設備 (詳報現有藏品及設備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第 5 條
博物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 者,館長委任或薦任;分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 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 備案。
第 6 條
博物館各組設組長一人,技術員,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省 市立博物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得設 置編審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 前項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8 條
博物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 究工作七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專長,在學術上確有貢獻者。 二、省、市立博物館研究員、副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 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 專長者。 三、省、市立博物館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編審,須大學相關科系 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博物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 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博物館技術員、幹事,縣、市立博物館組長、技術員、幹事 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須具有專門技術,曾任教育工作一年 以上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