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省、市 (直轄市) 至少應設省、市立圖書館一所,各縣、市應設縣、市 立圖書館,各鄉、鎮、市應於鄉、鎮市社會教育館內設置圖書室,其人口 眾多經費充裕之鄉、鎮、市得單獨設置鄉、鎮、市立圖書館。
第 3 條
圖書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准 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報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鄉、鎮、市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 報教育廳備案。 申請設立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藏書 (詳報現有書籍種類冊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第 5 條
圖書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 館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 呈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6 條
圖書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 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省、市立圖書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縣、市立圖書館得設置編緝各 若干人。
第 7 條
省市、縣市立圖書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業務,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長之指揮, 並分別受各該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鄉、鎮、市立圖書館會計、人事業務得由總務組兼辦。
第 8 條
圖書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研究工作七 年以上著有成績,在學術上確有貢獻,對圖書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省、市立圖書館研究員、副研究員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 作或圖書館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縣、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作五年以 上著有成績者。 四、縣、市立圖書館編緝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 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鄉、鎮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作 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六、省、市立圖書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 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七、省、市立圖書館幹事,縣、市、鄉、鎮、市立圖書館組長、幹事均須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