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省、市 (直轄市) 至少應設置省市立藝術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 稱上冠以所在地地名。各縣、市得設置縣、市立藝術館一所。各鄉 鎮、 市如經費充裕亦得設置鄉、鎮、市立藝術館。鄉、鎮、市立藝術館規程由 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訂之。
第 3 條
藝術館之設置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准 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報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鄉、鎮、市立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 轉報教育廳備案。 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藝術品及有關藝術教育之設備 (詳報現有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第 5 條
藝術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 ,館長委任 (派) 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由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 之,並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7 條
省 (市) 、縣 (市) 立藝術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統計業務;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館長之指揮 ,並受各該館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鄉、鎮市立藝術館,會計、人事業務得由總務組兼辦。
第 8 條
藝術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 (市) 立藝術館館長須大學有關科系畢業,曾任藝術教育或社會教 育工作七年以上,或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對藝術教育素有研究者 。 二、縣 (市) 立藝術館館長須與藝術有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藝術 教育或社會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省、市立藝術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藝術教育工作三 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藝術館幹事,縣、市立藝術館組長、幹事、助理幹事,均須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藝術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第 9 條
藝術館應舉行左列會議: 一、館務會議:由館長及各組長、社、團、隊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 討論全館業務改進與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二、輔導或設計研究會議:由館長各組組長、社、團、隊長及各該地區有 關之教育行政機關及藝術團體代表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藝術 館辦理輔導或設計研究事項,每半年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