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直轄於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並受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 (以下簡稱標準局) 之監督指揮,其內部設二至四課,分別掌理左 列事項: 一、關於度量衡制度推行事項。 二、關於副原器及標準器保管事項。 三、關於標準器及檢定器校正事項。 四、關於地方度量衡檢定、檢查事務及其相關事項。 五、關於監督指導縣市 (區) 度政事項。 六、關於縣市 (區) 度政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度量衡器業者之營業督導管理事項。 八、關於文書、典守、印信、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度政事項。 轄區不完整之省所設之縣度量衡檢定站 (以下簡稱縣度量衡檢定站) ,直 轄於縣政府,必要時得分課辦事,其有關監督指揮機關及職掌事項準用前 項之規定。
第 4 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置所長,綜理所務,置副所長,襄理所務,置主任檢 定員、技正、課長、檢定員、管理師、助理管理師、技士、技佐、課員、 辦事員、書記,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置主任,綜理站務,置檢定員、辦事員、書記,必要時並 得置課長,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第 6 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所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會 計業務,依法辦理站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