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考核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各種表冊,陳報時期及次數等項, 列表如左:
第 3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 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 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 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第 4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 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