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科學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呈請教 育部核准備案。由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廳 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由鄉、鎮市設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設立時應開具左列事項由呈報機關隨 文附送以憑審核: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經費 (分開辦、經常兩部門,並註明來源) 。 四、建築 (圖樣及說明) 。 五、設備 (詳列設備種類及件數) 。 六、章則。
第 5 條
科學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館 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遴選 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 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7 條
科學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七年以 上著有成績或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對科學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縣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 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鄉 鎮、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學校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 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 市立科學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三年 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科學館幹事,縣 (市) 、鄉、鎮 (市) 立科學館組長、幹事 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 有專門技術者。
第 10 條
省 (市) 、縣 (市) 立科學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令辦理歲計、會 計、統計業務。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令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館 長之指揮並分別受各該館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