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各省市立科學館以推行通俗科學教育並輔導學校科學教育為目的。

第 2 條

各省市 (直轄市) 應設省、市立科學館至少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上
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各縣市得設縣市立科學館,各鄉、鎮、市視其需要亦得設立鄉鎮市立科學
館。

第 3 條

科學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呈請教
育部核准備案。由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廳
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由鄉、鎮市設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設立時應開具左列事項由呈報機關隨
文附送以憑審核: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經費 (分開辦、經常兩部門,並註明來源) 。
四、建築 (圖樣及說明) 。
五、設備 (詳列設備種類及件數) 。
六、章則。

第 4 條

科學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展覽組。
二、推廣組。
三、研究組。
四、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或合併設置,其工作實施辦法另定之。

第 5 條

科學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館
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遴選
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
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6 條

科學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
各館事務繁簡規定最高或最低員額) 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
人員依法任用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7 條

科學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七年以
    上著有成績或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對科學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縣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
    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鄉  鎮、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學校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
    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  市立科學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三年
    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科學館幹事,縣 (市) 、鄉、鎮 (市) 立科學館組長、幹事
    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
    有專門技術者。

第 8 條

科學館得酌用雇員。

第 9 條

科學館館長、組長、幹事及助理幹事必要時得聘派之。

第 10 條

省 (市) 、縣 (市) 立科學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令辦理歲計、會
計、統計業務。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令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館
長之指揮並分別受各該館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第 11 條

科學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及各組組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各項興
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舉行臨時會議。

第 12 條

科學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員
 (會計、庶務不得為委員) 組織之,委員輪流充當主席,對於收支帳目為
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一次。

第 13 條

科學館基於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延聘館內外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
無給職。

第 14 條

科學館必要時得呈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附設科學儀器製造所或修理所。

第 15 條

科學館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事業進行計畫及經費預算書,呈報主
管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呈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16 條

科學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呈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17 條

科學館經費分配之標準,薪工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費及設備費不得
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第 18 條

科學館設備標準另訂之。

第 19 條

科學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省、市立者應呈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
轉報教育部備案,縣市立者應呈報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教育廳備案,
鄉、鎮、市立者應呈報鄉、鎮、市公所核准並轉報縣市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

第 20 條

科學館應備齊各種財產目錄及紀錄簿冊以備查核。

第 21 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