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警察學校設各組、室、館,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 一、教務組:有關教務事項。
- 二、訓導組:有關訓導及畢業生 (員) 輔導事項。
- 三、總務組:有關總務事項。
- 四、科學實驗室:有關警察各種科學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 五、圖書館:有關圖書管理事項。
- 2甲種編制警察學校各組、室、館得分股辦事。
第 7 條
警察學校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警正或薦任;秘書,警正或警佐;編 審、技正,薦任;股長,警佐或警正;組員、警佐或委任,其中五分之一 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委任,其中五分之一得為薦任;技佐 辦事員, 委任;並得僱用雇員。 警察學校置醫師,薦任或委任,其中一人為醫務主任;藥師或藥劑生、護 士,委任,藥師得為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