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 2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 7 條
- 1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2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3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12 條
- 1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 2前項專案小組審查時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得經執行秘書同意,加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