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五
      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至十
      八班為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二千五百萬
      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第 4 條

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七
      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
      十八班為新台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私立高級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學規程之規
    定。

第 6 條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
    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第 7 條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
      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
      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        │                                            │
│護理類        │                  10                        │
│語言類        │                                            │
├───────┼──────────────────────┤
│醫技類        │                                            │
│藥學類        │                                            │
│家政類        │                  12                        │
│藝術類        │                                            │
│體育類        │                                            │
├───────┼──────────────────────┤
│工業類        │                                            │
│農業類        │                  14                        │
│海事類        │                                            │
└───────┴──────────────────────┘
三、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場所
      及各項設施 (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
      之用。
 (二) 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教
    育部之規定。

第 8 條

私立大學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應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
停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1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一般大學校院附設者,其設立標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宗教法人設立者,其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 校舍:
      1.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
        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2.新設宗教研修學院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 設備:
      1.應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 (
        習) 設備。
      2.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
        備。
 (四) 設校經費及基金:
      1.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
        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2.設校基金五千萬元以上,存入銀行專戶。
 (五) 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須至少有三分之一課程由符合大學教
      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六) 系、所:以一系 (宗教學士班、宗教碩士班) 或一所 (宗教碩士班
      ) 為限 (宗教研修學院及系、所均應冠以某某宗教名稱) ,必要時
      得分組教學,學生總人數原則不得超過二百人,並由教育部審查核
      定。

第 9 條

單獨設置之各級各類私立補習學校,其設立標準準用同級同類私立學校設
立標準之規定。但分日間及夜間兩部授課者,其教室得依總班級數,視實
際情形酌減。

第 10 條

私立學校依法附設不同類別、等級之學校,其校地、校舍面積及基金,按
學校規模、各學制別及類型學生人數比例計算之。

第 11 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時,教育部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其設立標準。

第 12 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其校地面積未達本標準修正施行
後最低標準者,得依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原有之校地、規模繼續招生。

第 1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