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五 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至十 八班為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二千五百萬 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第 4 條
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七 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 十八班為新台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私立高級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學規程之規 定。
第 6 條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 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第 7 條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 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 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 │ │ │護理類 │ 10 │ │語言類 │ │ ├───────┼──────────────────────┤ │醫技類 │ │ │藥學類 │ │ │家政類 │ 12 │ │藝術類 │ │ │體育類 │ │ ├───────┼──────────────────────┤ │工業類 │ │ │農業類 │ 14 │ │海事類 │ │ └───────┴──────────────────────┘ 三、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場所 及各項設施 (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 之用。 (二) 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教 育部之規定。
第 8-1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一般大學校院附設者,其設立標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宗教法人設立者,其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 校舍: 1.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 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2.新設宗教研修學院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 設備: 1.應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 ( 習) 設備。 2.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 備。 (四) 設校經費及基金: 1.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 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2.設校基金五千萬元以上,存入銀行專戶。 (五) 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須至少有三分之一課程由符合大學教 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六) 系、所:以一系 (宗教學士班、宗教碩士班) 或一所 (宗教碩士班 ) 為限 (宗教研修學院及系、所均應冠以某某宗教名稱) ,必要時 得分組教學,學生總人數原則不得超過二百人,並由教育部審查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