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參照下列課程規劃:
- 一、國際情勢:包括區域安全、武裝衝突法、國際關係及其他相關課程。
- 二、國防政策:包括國防與政治、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大陸政策及其他相關課程。
- 三、全民國防:包括國家意識、全民防衛、國防與經濟、文化與心理及其他相關課程。
- 四、防衛動員:包括防衛技能、全民動員、護理及其他相關課程。
- 五、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產業發展、軍事科技及其他相關課程。
- 2前項課程實施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 5 條
- 1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如下:
- 一、全民國防概論:包括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全民國防之意涵、全民國防理念之實踐經驗及其他相關課程。
- 二、國際情勢及國家安全:包括全球與亞太區域安全情勢、我國國家安全情勢與機會及其他相關課程。
- 三、我國國防現況及發展:包括國防政策與國軍、軍備與國防科技及其他相關課程。
- 四、防衛動員及災害防救:包括全民防衛動員之意義、災害防救與應變、射擊預習與實作及其他相關課程。
- 五、戰爭啟示及全民國防:包括臺灣重要戰役與影響及其他相關課程。
- 2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