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合格,申請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第 3 條

申請人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定結果提出複查申請時,應繳納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證書。
  • 2
    前項補發及換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